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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3〕25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相关要求,特修订了《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已经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30日
全文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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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企业成本合理归集、分析、核定。
第六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污水处理业务成本核算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污水处理业务的生产经营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由固定资产折旧费、污水处理生产成本和其他运营费用构成。污水收集输送管网运营成本在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外单列。
第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污水处理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不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管网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九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企业将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净化处理所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不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环节成本。包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人工费、修理费、污泥处置费、检验监测费、机物材料消耗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一)直接材料费,指污水处理企业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等材料费用。
(二)动力费,指直接用于污水处理所需动力的费用。
(三)修理费,指污水处理企业为维护和保持污水处理相关设施正常工作状态所进行的外包修理活动发生的检修费用。企业自行组织检修发生的材料消耗和人工费用计入对应科目,不再重复计入。
(四)人工费,指污水处理企业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职工发生的薪酬支出。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人员支出。
职工工资是指以货币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基本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加班工资等各种薪酬。
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职业年金等(包括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其他人员支出是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其他人员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等人员支出。
(五)污泥处置费,指污水处理企业对污泥进行浓缩、消化、脱水、无害化处理及填埋、焚烧、运输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六)检验监测费,指污水处理企业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和环境监控,对水质(含在线监测)、泥质、臭气、噪声及危险废物处置等进行检验检测所发生的设施设备运维费和检测费。
第十条 其他运营费用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除以上费用外的直接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审计费、取暖费、专业培训费、技术开发费、咨询费、绿化费、价内税金(包含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环境保护税等)、财产保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企业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费用。
(三)与污水处理生产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四)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各类广告、公益宣传、对外投资等支出。
(七)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八)企业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包括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九)污水处理经营权发生变动所产生的转让费。
(十)依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结果,污水经处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一)关联方交易超过市场公允价值部分的费用。
(十二)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章 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规定的方法核定。固定资产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值核定。按照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根据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
第十三条 直接材料和动力的单位产品消耗数量、损耗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按照有关消耗定额或者损耗率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核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参照可比企业平均水平核定。同行业内各企业之间技术指标不可比的,应当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区域差异等因素,并参照企业历史水平合理核定。
直接材料等购进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的,原则上应当按照同期同类产品市场平均价格确定其进货成本。
第十四条 人工费的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职工平均工资核定。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职工平均工资。职工人数按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工资管理的,职工工资总额上限为按照其工资管理规定核定的数值。
劳务派遣用工应计入职工人数。劳务外包合同约定了用工人数的,按劳务合同约定的人数计入职工人数;没有约定用工人数的,应按实际支付的劳务费和核定的平均工资折算人数并计入职工人数。
未签订劳动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不计入核定人员数量。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分别按不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2%、8%、14%据实核定。应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分摊年限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合理确定。
第十五条 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5%。
第十六条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七条 业务招待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十八条 价内税金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九条 摊销费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原值、规定的摊销年限,采用直线摊销法核定。评估增值部分不计入原值。
长期待摊费用按受益期限摊销。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计提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摊销。网络软件费用按使用期限(合同期限)摊销。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摊销,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摊销。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摊销,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摊销。
第二十条 实行特许经营的,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企业账面有完整固定资产记录的,按照固定资产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计提折旧。企业将污水处理设施计入“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并摊销的,按照设施投入运营时的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分类计提折旧,相关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不得再次计入定价成本。
采取委托运营模式、账面不体现固定资产的,应取得相关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数据,并按照历史成本和规定年限分类计提折旧。
第二十一条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二条 企业获得的与污水处理生产经营有关的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等,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其折旧不应计入定价成本,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定价成本;如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具体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污水处理企业的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其他业务与污水处理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污水处理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污水处理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者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已纳入污水处理成本核算的销售中水等其他业务收入冲减污水处理定价成本。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五条 污水处理总量的核定方法: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一年内的实际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应按设计能力的60%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年污水处理能力60%的,据实核定。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一年后的实际年污水处理总量低于设计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应按设计能力的75%核定污水处理总量;超过年污水处理能力75%的,据实核定。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及单位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固定资产折旧费+污水处理生产成本+其他运营费用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污水处理总量
第四章 经营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企业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前应按照《四川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信息公开办法》(川发改价格〔2017〕658号),主动公开生产经营成本信息。
第二十八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以下简称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成本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概况、经营范围、组织结构、职工总数、污水收集处理情况等。
(二)按照定价机关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及其相关依据。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
(四)生产经营相关的统计报表。
(五)成本监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污水处理企业应当按照成本监审要求,向监审人员开放查询企业各类资料的权限,及时提供情况,反馈意见。污水处理企业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中止成本监审、按照从低原则核定成本,并将其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4月10日发布的《四川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川发改价格〔2015〕226号)同时废止。 [1]
核污水设计 关于日本排放核污水——让人头皮发麻,但应客观看待
关于日本排放核污水——让人头皮发麻,但应客观看待
最近一直没更新内容,原因也是因为女票家装修房子,大把的时间被占用。W君也是一普通人,正所谓家事大于一切,所以也希望大家能够原谅最近的断更……鞠躬。
本来是不想讨论日本排放核污水的事情的,在大家讨论一件国际事务相关的问题的时候往往会带有立场的问题,所以大家很难通过一个人或者一群人的讨论得到一个相对正确的结论。
但从微信群里就又搞出了这么一大堆的截屏,说实话,神烦。
所以还是回应一下这个话题吧。但今天尽量不带倾向性,大家通过W君给出的背景信息来自行判断一下。
首先是“核污水”与“核废水”的问题。其实叫做核污水有很大的偏颇,这种“污”和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污染还是有不同的。
通常的情况下,世界上各个国家的核电站都会产生“核污水”,这是由核反应堆的结构所决定的。咱们来看一下核反应堆的结构:
通常设计完备的核反应堆是分层结构的。会在反应堆内部设计一个堆芯( Core),燃料棒和控制棒被封闭在堆芯内部,核反应也在这个堆芯内进行。但如果仅仅只有燃料棒和控制棒,那么热能就会在燃料棒内积累而很难散发出去,这时候就要在反应堆堆芯内部设置热传导介质。一般的来说热传导介质我们会选择水,这里就有轻水堆和重水堆两种核电站的设计结构。在水流经堆芯内部的时候不仅仅会带走燃料棒中产生的热量也会在近距离内被大量中子辐射而产生转变,一般的来说轻水(H2O)中的氢原子会有概率吸收中子产生重水(D2O),而D2O的中的氘原子还会进一步吸收中子而产生超重氢也就是“氚”。
但是这是一个概率问题。为了降低这个概率在设计核反应堆的时候往往还会在核反应堆外部增加一个壳层()。在壳层和反应堆堆芯之间储存巨量的水,这也就是咱们能看到的核电站中巨大的水池:
而经过核反应堆堆芯加热的水并不与外界接触,它们从堆芯中出来之后进入的是一个换热器。也就是结构图中2的位置。将自身携带的热量通过换热器交换到外部的水路中,这个外部的水路继续将热量传递到(3)蒸汽发生器中。驱动再外一层的水路产生蒸汽来推动涡轮(4)旋转,这时候核反应堆“煮开水”的热量就可以用来发电了。当涡轮中的水通过做功冷凝后继续再进入蒸汽发生器变为蒸汽——整体上我们可看到核电站并不会因为发电对外排水,这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热交换过程。当然了,有的反应堆例如快堆,在壳层之内的热交换介质可以选用液态金属例如钠或者钾钠合金在更高的温度下工作并且不需要水作为中子减速剂。
咱们说回“废水”的问题。在核电站中无论是作为热交换介质的水还是作为蒸汽发生器中工作介质的水都需要定期排出和更换。蒸汽发生器中所排出的叫做“核废水”本身并不含有太大的放射性,从前面的结构图上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些水根本不会和核电站的放射性元素接触。排放的主要原因是其溶解物会造成蒸汽发生器的故障。以至于有一些核电站用核废水加入到市政供暖的线路里面为周围的居民供暖。足见核废水的安全性。
而在壳层内部的叫做“核污水”,它们会切切实实的流经核反应堆堆芯,被大量的中子辐照,有可能产生放射性物质“氚”。当然,水里面还有氧元素,在中子的辐照下也会捕获中子产生氧的放射性同位素,只不过氧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半衰期大多以秒甚至毫秒、纳秒计算,因此很快就会降低到痕量水平可以忽略不计了。但是——这样的设计还是有安全性的。原因在于燃料棒有外壳包裹
其内部的核燃料并不直接接触外面的介质水。核反应产物并不会溶入核废水中。一般的来说各个国家对于核污水的处理都会采用核污水池沉放处理的方式,将核污水中所含的放射性的氚放置一定时间使之自然衰变到合理量后进行排放。
也有一些国家会积极的提取核污水中的氚元素,用在其他领域。
说回日本的这个“水”到底是什么?叫做“核废水”和“核污水”实际上都不合适。日本政府并没有很不要脸的将之称为“核废水”,所谓的核废水的说法实际上都是媒体自己加上的。日本政府将这些水称之为“核处理水”确切说是“ALPS处理水”。
而“核污水”这个词汇来源于日语和汉语的区别,咱们说的污水,在日语里面叫做“下水”,例如咱们说的污水处理厂在日语里面叫做“げすいしょりじょう(下水处理厂)”
这就和“手纸”在汉语里是“卫生纸”而在日语里是“信件”的意思一样,一个是城门楼子一个是胯骨轴子。
所以在日本公布出的“核污水”这个词,“污”是要和“水”分开解读的。并不是我们之前说的流经反应堆堆芯可以通过沉放自然衰变的“核污水”。而是“核污染过的水”。
这里面有一个要素就是核反应堆的正常工况下是可以产生核污水的,但是在核反应堆出现事故和堆芯熔毁的时候产生的就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核污水了。原因是这个水里面有什么已经完全未知了。传统核工业设施向壳层内注入的是高纯度去离子水。这种水的品质有点类似于哇哈哈纯净水。在这些水反应堆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计算和经验数据来估算出水中的其他物质成分和含量,在危险临界值之前处理掉。而堆芯熔毁加之注入堆内的就是海水,且直接接触核燃料,一切经验和计算公式实际上都已经失效了。“核污染过的水”内有什么成分实际上是无法测定的。
直接使用的海水本身就含有大量且复杂的成分,放到反应堆堆芯中不仅仅会溶解反应堆核裂变产物,在高能中子的环境下也会让海水内的其他物质产生感生辐射。
那么日本不是利用ALPS装置处理了“核污染过的水”或者说是“放射性污染水”。
那么ALPS的效能真的可信吗?
实际上这套设备就是一个大号的净水器,利用沉淀、吸附和离子交换来去除水中的杂质。一台净水器如果在处理其一般的城市饮用水的条件下我们会发现净水器本身处理水后TDS数值并不是一个稳定数值,而是上下大幅度反复波动的。
原因在于对于离子交换树脂和RO单透膜对原始水质、温度、水内可溶性物质成分都有极大的选择性。面对于相对稳定的城市供水尚且如此,那么“放射性污染过的水”呢?
说下放射性,放射性是指一个元素的原子核放射出射线(如α射线、β射线、γ射线)衰变成稳定的元素原子核的过程。例如核反应所产生的碘-131易溶于水,在衰变后转变成氙-131是一种惰性气体、再如铯-134在衰变后形成钡134,要知道大部分钡盐都是不溶于水的。在处理过程中这些额外的气体元素和不溶物都会导致处理分离机制失效,也就是说目前没有人可以真正的保证ALPS系统是可以稳定有效的工作的。
因此,日本目前只拿出了500ml的ALPS处理水交给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评估。并没有按周期、比例连续采样ALPS处理水。这就导致了ALPS的处理数据缺失,以至于大家不能确定ALPS是否可以持续的稳定的将“放射性污染过的水”处理到安全水平。
因此大家如果仅仅关心“氚”含量是还不够的,这就又会出现将“核放射性污染过的水”当作普通“核污水”的情况。
这件事实际上是有解的——开放日本核设施,让关注日本核污染的国家派驻人员持续监测,但日本又是一个“主权”国家。似乎不可能让大家去看到他们核设施的细节,因此日本现在的数据咱们就只能当作有意或无意的隐瞒了,唯一的区别判定就是到底隐瞒了多少?但要知道核问题不透明是对人类整体的灾难。
所以W君对ALPS处理水的个人看法是严重存疑的。这里面还有一个疑点,这些水是抽取海水的冷却水吧?十年的时间了!早放凉了吧?再注入回反应堆进行冷却不好吗?如果这水没问题了,干嘛要一边抽取海水冷却,一边却要把“纯净的可以喝的水”排入大海?
不过,既然日本这么污,咱们也说一个污一点点的思路:
总体上来说最近3年日本排污是对我们国际政治的一个利好。在国际贸易上是可以获得一个无可厚非的话语权的。咱们在WTO之后很多的贸易裁决是受到WTO协定的影响的,。虽然在加入WTO后我们有了很多的经济优势,但WTO在很多进出口问题会被左右我们的决策。有的刀是真的砍不下去。
现在排污,我们就可以打污染牌,我们“认定”日本被污染了,我们可以禁止其海产品进口。过阵子我们也可以“认定”美国也被日本排污的行为污染了,减少或者禁止美国的大豆、玉米进口。污染到哪里,我们就可以左右哪里的进出口行为,而且这些都是有理有据的并不是带有歧视性的贸易制裁,毕竟我们要保证本国人民的安全。既符合WTO纲要,又拿到贸易战的主动权……当然了,个人见解别太当真。
对于前面截图里提到的买盐的事情,我国食用盐供应大部分并不是海盐。大家也就别自己吓唬自己了。
另外日本排污到底对我们有没有影响,这件事听国家的,现在我们的很多城市陆续开放了核辐射指标,具体指标解读过几天再给大家写个专门的文章详细说说。好啦不说了,我继续盯着师父铺地板砖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