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新银河是诚信为本,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变...

新银河(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官网

咨询热线

400-123-4657

行业资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资讯

江苏电镀污水处理设备检测 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

添加时间:2025-02-14

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DB32/T 4860-2024)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爱军、施芊芸、李猛、陈月云、王宏字、王海燕、魏玉霞、蔡木林、耿磊、俞启升鲁的苗、陈明杰、谢梦梦。

电镀园区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范围1

本文件规定了电镀园区环境管理基本要求以及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监测监控、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信息公开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电镀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电镀废水治理设计规范

HJ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169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98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

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电镀园区 park

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电镀及相关服务企业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综合利用的工业园区,包括工业园区内的电镀集聚区。

3.2工业污水处理厂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工业集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各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厂。

3.3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 for

为两家及两家以上电镀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不混入其他行业废水,且建有含第一类污染物废水及氰化物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设施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3.4清洁生产

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5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or

含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等污染物的电镀废水与其他废水混合前的车间或车间预处理设施出水口。

注:如果含此类水污染物的同种废水实行集中预处理,则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指集中预处理设施的出水口。

4 基本要求

4.1电镀园区的选址需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行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4.2电镀园区应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管控要求。

江苏电镀污水处理设备检测 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

4.3 电镀园区应设立管理机构,制定入园企业环境准入条件,对可能影响环境的电镀工艺水平、装备水平、单位资源能源消耗水平、清洁生产水平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4.4 电镀园区由管理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机构应配备环境管理,环境应急,档案管理,环境信息公开等专职人员;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需签订合同并同步建立考核和退出机制。

4.5 电镀园区新建、改造、升级时应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并同步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已实施五年以上的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

4.6电镀园区应淘汰国家、省产业政策中明令禁止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产品,国防军工等有特殊需要经审批同意的除外。

4.7 电镀园区应落实优控化学品及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禁用要求,建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

5 基础设施

5.1电镀园区应建设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并含第一类污染物、化物、配位化合物(含镍)废水的分质预处理设施;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应与电镀企业签订接管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一个园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污水排放口。

5.2电镀园区应建设废水收集管廊,管道明管化,明示管线标识并满足防腐、抗冻等要求;第一类污染物的废水和含氰化物废水分类收集、专管输送。

5.3电镀园区应按国家、地方及行业设计规范要求建设园区初期雨水收集池并安装雨水切换装置,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收集的初期雨水应纳人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雨水排放口设置报生态环境部门。

5.4电镀园区应建设中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率不低于30%。

5.5电镀园区宜建设集中式危废贮存场所,集中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电镀园区和入园企业应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5.6电镀园区宜建设集中式剧毒品仓库和供应体系,分类存储、供应、销售并做好记录。

6 日常管理

6.1 日常巡查

6.1.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6.1.1.1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应满足、的要求,第一类污染物处理需满足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达标要求,总氰化物及其他污染物处理需满足总排口达标要求;向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对除第一类污染物外的水污染物,可与工业污水处理厂商定间接排放限值,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并报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6.1.1.2电镀企业各类废水应配套暂存设施,废水储存容积不应小于所收集对应生产线8h废水量。

6.1.1.3 电镀车间需采用明管、明沟(套明管)收集输送,应明示管线标识并满足防腐、抗冻等要求。

6.1.1.4 电镀车间各工段和管线应无“跑冒滴漏"现象,实施干湿区分离,地面设置一定坡度,采用围堰导流沟等措施有效收集槽液泄漏液和地面清洗废水等,导流沟日常应保持干燥。

6.1.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6.1.2.1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应安装废气局部收集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净化后的废气通过排气筒排放,装置应贴有标识,标注处理装置类型、处理工艺和要求。

6.1.2.2 产生铬酸雾废气的工段应安装铬酸雾废气回收装置,氯化氢和铬酸雾需分开收集。

6.1.2.3 废气喷淋装置的槽、罐、管线应按“可视、可控"原则布置,并安装在线pH计、泵流量监控装置或用电工况监控装置;采用氧化还原技术处理氰化氢废气的喷淋塔应安装氧化还原电位在线分析仪。

6.1.2.4逸散酸雾或臭气的原材料、废酸、废渣等应堆放于独立设置的密闭场所,加装引风装置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6.1.2.5 电镀生产线宜封闭或半封闭,封闭方案应由有资质单位设计、审核、施工;镀槽废气收集宜采用侧吸为主、顶吸为辅的方式,合理配置风机,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GB/的规定。

6.1.2.6 废气除尘设备的漏风率、阻力、过滤风速、除尘效率等参数运行过程中符合设计要求;企业袋式除尘器定期清灰、检查滤袋破损情况并及时更换滤袋。

6.1.2.7 废气喷淋装置的塔体、液箱、喷雾系统、填料、气液分离器运行过程中保持完好,在线装置有效显示,企业定期更换喷淋装置填料。

6.1.3 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

6.1.3.1 电镀车间、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化学品仓库应采取有效的防腐、防渗措施;酸碱罐(桶)室外贮存区应采取防雨淋、防流失、防腐蚀、防渗漏措施,设置围堰、收集管阀和应急收集池等。

6.1.3.2 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建设、保护装置、标识设置、维护和管理应符合HJ164的要求。

6.1.3.3 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和贮存应符合和的有关要求。

6.1.4 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6.1.4.1 对于各类风机、空压机、水泵等噪声源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消声、隔振、减震等措施从声源上控制噪声。

6.1.4.2应采用隔声、吸声等措施在传播途径上控制噪声。

6.1.5 生产设施建设

6.1.5.1 电镀生产线配套耐腐蚀用水计量表。

6.1.5.2 新、改、扩建的生产线应符合“生产设施不落地"的原则;新建生产线架空设置应离地坪防腐面100cm及以上;在现有厂房内的改、扩建项目,厂房高度不满足100cm架空要求的,架空高度不低于50cm,安装照明装置,设备区下方不得堆放化学品,可燃物等或作为人员休息场所进行使用。

6.2拆除活动监管

江苏电镀污水处理设备检测 由政府或行业规划倡导

电镀园区应监督园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拆除活动的污染防治方案并报备;园区企业实施拆除活动后,编制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保存相关资料并建立档案,并上报有关管理部门。

6.3环境档案管理

电镀园区应建立环境档案管理制度,监督入园企业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环境应急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等环境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材料并建立档案。

7 监测监控

7.1 电镀园区应建设监控管理平台,实时反馈区内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能源消耗状况,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物资分布以及园区周边环境质量等。

7.2电镀园区应设检测中心或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日常检测,检测因子需涵盖园区废水、废气等主要特征因子(见表1),定期对企业废水、有组织废气、厂界无组织废气等进行监测。

表1 电镀园区检测能力要求

类别

监测点位

监测因子

废水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

流量、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

废水总排放口

流量、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铜、总锌等

废气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氯化氢、硫酸雾、氟化物、铬酸雾、氰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等

7.3电镀园区内企业及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并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方案应符合HJ985、的要求,完成工况参数和设备状态参数联网。

7.4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进、出口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排放口安装流量计和自控阀门。

7.5电镀园区定期对企业废水暂存设施水样取样监测,企业废水暂存设施应安装pH在线监测设备,宜安装Cr、Ni、电导率等在线监测设备。

7.6电镀园区内雨水排放口应安装视频监控以及pH、电导率在线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7 电镀园区危废贮存场所,危险化学品仓库出入口、装卸区域、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7.8电镀园区应定期开展新污染物环境本底调查监测,构建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系统,与监控管理平台对接融合。

7.9 电镀园区应制定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并实施,纳污河道水环境质量监测每季不少于1次、底泥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地下水环境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园区周边土壤环境每两年监测1次,发现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的,及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8 环境应急管理

8.1电镀园区应建设“企业一园区公共管网(应急池)一区域河道"突发水污染事件三级防控体系,明确园区雨污水管网分区闸控、园区应急池、区内河道应急封堵拦截、应急缓冲区等措施:明确园区雨污水、事故水(包含跑冒滴漏地面污水)收集排放管网走向图、环境应急设施分布图等。

8.2产生氰化氢废气的车间应设置氰化氢气体报警装置。

8.3 构建企业、园区和生态环境部门环境风险防控联动体系,建立电镀园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电镀园区应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8.4电镀园区及电镀企业设置事故应急池应符合HJ169要求,满足收纳事故废水最大产生量并留有冗余量,日常空置;电镀污水集中处理厂及电镀企业应设置超标废水暂存缓冲池,容积不小于污水处理设施设计日处理水量。

8.5 电镀园区应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物资调查评估,储备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所需的污染源切断、控制、收集、降解以及安全防护物资。

8.6 电镀园区和园区企业环境应急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培训。

9 环境信息公开

9.1电镀园区和电镀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园区监督企业落实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主体责任,及时、如实地公开环境信息。

9.2 电镀园区环境信息可采取以下方式予以公开:当地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9.3电镀园区应由专人负责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公开内容应包含园区基本信息、环境质量状况、达标排放情况、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等并保留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投诉、沟通、处理等记录。

府谷污水处理设备价格查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水利局,神木市、府谷县发展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

2022年10月28日

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陕西省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定价范围和定价权限按《陕西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水价制定和调整

第六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 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八条 供水企业准许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相关费用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九条 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

(一)有效资产为供水企业投入、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二)准许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准许收益率=权益资本收益率×(1-资产负债率)+债务资本收益率×资产负债率。

其中:权益资本收益率,按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国家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加不超过4个百分点核定;债务资本收益率,参考监管周期初始年前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确定;资产负债率参照监管周期初始年前3年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平均值核定,首次核定价格的,以开展成本监审时的前一年度财务数据核定。

第十条 税金。包括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依据国家现行相关税法规定核定。

府谷污水处理设备价格查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一条 核定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计算公式为:当实际供水量不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当实际供水量低于设计供水量的65%时,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核定供水量÷[(实际供水量÷(设计供水量×65%)]}。

平均供水价格、准许收入均不含增值税,含增值税供水价格由各地根据供水企业实际执行税率计算确定;核定供水量=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取水量、自用水率、漏损率通过成本监审确定。

第十二条 分用户类别供水价格,应当以供水企业平均供水价格、当地用水结构为基础,按照居民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盈利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供水事业发展需要、促进节约用水、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条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经测算需要调整供水价格的,应及时调整到位,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以分步调整到位。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具体价格监管周期年限由定价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明确。

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于价格调整不到位导致供水企业难以达到准许收入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四条鼓励各地激励供水企业提升供水服务质量。核定供水价格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服务质量因素,将水质达标、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 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

第十五条 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一)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学校(含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教学和学生(含幼儿、婴幼儿)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机构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三)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洗浴、足浴、滑雪场用水等。

以上未包括的行业由各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使用性质划入相应用水类别,各类用水具体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 1:1.5:3 的比例安排。

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

阶梯水量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一级满足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二级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用水需求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具体可以参考《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因地制宜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各地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供水企业要积极实施户表改造工作,具备条件的应当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城镇老旧小区供水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由供水企业承担的“一户一表”改造、运营和维护费用,计入供水成本,不在基本水价外单列。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具体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供水企业应专款专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在水价调整中统筹考虑。

第十八条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固定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供水的运行维护费用等。

第十九条 以旅游业为主或季节性消费特点明显的地区可以实行季节性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

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交纳供水费用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第四章 相关收费

第二十二条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当加快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改造,鼓励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实行专业运行维护,加强二次供水水质监管,督促运行维护单位落实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

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府谷污水处理设备价格查询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二十五条 供水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检定不合格的,检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

检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定资质,检定结束后应出具书面检定文件。

用户不得擅自拆卸、启封用于结算的水表,由此引发的维修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五章 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

第二十六条 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由《陕西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消费者、供水企业、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方面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

第二十七条 制定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水平或定价机制应当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第二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水价格,应当开展成本监审,并实行成本公开。

在价格听证前,供水企业应当公开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以及社会关注的其它有关水价调整的信息;定价部门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的,应当在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前公开启动定价机制的依据及理由。

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定期成本监审核定的定价成本,作为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定价部门的规定,每年定期如实提供上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无正当理由拒绝、延迟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并获得不当收益的,在下一个监管周期进行追溯。

第三十条 定价部门制定或者调整供水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或者调整价格的决定。

第六章 水价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水价和计量标准按时交纳水费。用户逾期不支付水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用户承担的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

环卫绿化、生态景观、消防等用水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因条件限制需使用城镇供水的,应当按照实际用水量支付水费。

城镇经济困难家庭以及市政等用水,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减免水费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供水企业相应的水费补偿。

第三十三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要求。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用户有权向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城镇供水水质监管体系,压实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水质管理,保证安全可靠供水。

第三十五条 各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供水服务行为监督,对擅自停止供水、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供水设施故障报修但未及时予以检修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价电发〔2000〕52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陕价电发〔2000〕60号)、《陕西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修订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2号)、《陕西省物价局、水利厅关于修订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5号)同时废止。

联系我们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邮箱:admin@fago288.com

电话:400-123-4657 传真:+86-123-4567 地址:浙江 温州市 温州大道欧江大厦26188号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02-2025 新银河 版权所有 ICP备案编号:粤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