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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央视新闻消息,当地时间8月24日13时,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启动核污染水排海。
总台记者23日航拍福岛第一核电站排海口附近画面
据此前消息,当地时间24日上午10点左右(北京时间上午9点左右),东京电力公司就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一事召开临时记者会。
东电在临时记者会上宣布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排海将在当地时间今天下午1点(北京时间今天中午12点)启动。
今天的核污染水排放量预计为200到210吨,每天的排放情况将在次日公布。首次排海每天将排放约460吨,持续17天,合计排放约7800立方米核污染水。
根据东电计算,用海水稀释过的核污染水将缓慢流过约1公里的隧道,约1000秒之后抵达大海。
图源:@CCTV国际时讯
根据计划,排海时间至少持续30年。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的做法引发多方质疑和反对。
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今天发布消息称,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相关负责人就日本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答记者问。
问:今天,日本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您怎么看?我国在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方面有哪些针对性安排?
答:日本政府强行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全人类长远福祉之上,极其自私和不负责任。我们敦促日方倾听国际社会声音,切实以科学、安全、透明的方式处置核污染水,接受严格国际监督。
中国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问题。2021年、2022年先后组织开展了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摸清了目前相关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的本底情况。监测结果表明,我国管辖海域海水和海洋生物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未见异常,总体处于历年涨落范围内。
当前,中国生态环境部按照监控重点区域、覆盖管辖海域、掌握关键通道的思路,正在组织开展2023年度我国管辖海域海洋辐射环境监测。
后续,中国生态环境部将持续加强有关监测工作,及时跟踪研判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我海洋辐射环境可能的影响,切实维护我国家利益和人民健康。
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事件始末
日本福岛核污染水如何产生?
受2011年发生的大地震及海啸影响,日本福岛第一核电站1至3号机组堆芯熔毁。这是迄今为止全球发生的最为严重的核事故之一。
事故发生后,东京电力公司持续向1至3号机组安全壳内注水以冷却堆芯并回收污水。
日本福岛核电站放射性废水主要有三个来源:反应堆原有的冷却剂、事故后为持续冷却堆芯而新注入的水、大量渗入反应堆的地下水及雨水等。
据2023年3月央视财经相关报道,核电站内的存储容量为137万吨,如今核污染水已增至132万吨,接近饱和。
为何日方不顾反对强推核污染水排海?
宣称核污染水储存罐容量即将达到上限
东电公司宣称,福岛第一核电站面积有限,已无更多空地用于大量建设储水罐,现有储水罐的137万吨储存容量将于今年秋季全部用完。而且,一旦发生大地震,大量核污染水存在泄漏风险,因此不得不对核污染水进行过滤、净化、稀释处理后排放入海。
“排污入海”成本更低
日本政府专家组发布的报告中,曾经提出过注入地层、排入海洋、蒸汽排放、电解释放、固化填埋等五种方案。成本造价显示,排入海洋花费最少。
日方不愿承担废水罐维护成本
有分析称,从卫星影像中可以看到,最早一批废水罐已经锈蚀斑斑,更换是早晚的事,而这也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日本政府向海洋排放核污染水不是因为空间不够,而是不愿承担维护成本。
或与日本能源战略密切相关
为应对不断加剧的电力短缺问题,尽管曾经历过核电站事故的痛苦,日本政府仍在积极考虑重启核电站。有分析称,如何处理福岛的核污染水是今后类似核污染事故的风向标。如果按照科学环保的标准来处理核污染水,等于说阻遏了未来对核电的投资。
日本强推核污染水排海计划主要时间轴
2021年4月13日:日本政府正式决定将福岛核污染水经过滤并稀释后排放入海。
2022年7月22日: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了东京电力公司有关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的核污染水排海计划。
2022年8月4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称,将福岛第一核电站储存的含有氚等放射性物质的核污染水排入大海的排海设施工程,已正式开始施工。
2023年6月26日:日本东京电力公司称,用于排放福岛第一核电站核污染水的海底隧道建设工程已全部完工。
2023年8月22日:日本政府举行相关阁僚会议后宣布,将从8月24日启动福岛核污染水排海。根据计划,福岛核污染水的排海至少要持续30年。
核污染水排海有何危害?
放射性物质广泛扩散,造成放射性污染
首先,日本太平洋沿岸海域将受到影响,特别是福岛县周边局部水域。之后污水还会污染东海。
德国海洋科学研究机构指出,福岛沿岸拥有世界上最强的洋流。
从排放之日起57天内:放射性物质将扩散至太平洋大半区域;
3年后:美国和加拿大将遭到核污染影响;
10年后:蔓延全球海域。
以上为德国海洋科学研究对核污染水扩散速度和影响的模拟效果图。从图中可见,放射性物质会随着时间持续扩散,进而蔓延至全球海域。来源:
长期影响生物多样性
核污染水经过处理,依然还有较高浓度的放射性氚,是无法消除的。排入海洋后,氚还会产生低强度的β射线,有可能长期影响鱼类、浮游生物、底栖生物、鸟类等生物多样性。
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
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评估报告明确指出,如果福岛核电站含氚废水排入海洋,将对周边国家海洋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影响,同时现有经过处理的废水中仍含有其他放射性核素,需进一步净化处理。
负面影响长期存在,或造成基因损害
绿色和平组织核专家指出,日本核污染水所含碳14在数千年内都存在危险,并可能造成基因损害。
多方强烈反对核污染水排海
在日本政府正式宣布8月24日开始福岛核污染水排海的同时,在东京的首相官邸前,日本民众自发举行集会,反对福岛核污染水排海。
韩国正义党党首李贞味6月26日开始在日本驻韩国大使馆前举行抗议,要求日本撤回核污染水排海计划。韩国市民团体“阻止日本放射性污染水排海全国行动”在首尔市政府附近举行大规模集会,数千人参加。
斐济南太平洋岛国亚洲研究院院长约瑟夫·维拉姆对人民日报记者表示:“在未充分论证其他可行处置方案的前提下,直接选定了核污染水排海计划,日本自私自利行为应该受到全人类谴责。”
8月22日,中国外交部副部长孙卫东表示,这一行径公然向包括中国在内的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转嫁核污染风险、将一己私利凌驾于地区和世界各国民众长远福祉之上,极其自私自利,极不负责任。
还能吃海鲜吗?核污染水排海对日常生活有何影响?
首都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系教授吴巍表示,放射性同位素是挥发性的物质,不单单污染海洋,它可以存在于土壤、空气中,所以对农产品、日用品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是食品、还是护肤品、衣物等,长期看来,都会受到一定影响。但如果进行有效监管,还是可以买到安全的产品的。针对大众,建议在国内正规渠道购买核辐射残留检测合格的进口产品。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海洋法治研究会会长杨华表示,无论深海还是近海的海鲜,可能会不同程度受到污染和影响,具体能不能达到食品安全的要求,需要仔细检测。
爱尔兰都柏林大学食品与生物系统工程教授孙大文表示,相关危害最终将祸及我们每个人的餐桌安全,严重威胁全人类健康。
日本工程技术专家后藤政志表示,放射性物质进入人体内后有各种破坏路径,比如锶会侵入骨骼,即使微量也会对局部器官产生很大破坏,发生局部癌变的风险增大。
中国:高度警惕,将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中国海关:
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食品。
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
将保持高度警惕,视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香港特区政府:
自8月24日开始,禁止源自东京、福岛、千叶、栃木、茨城、群马、宫城、新潟、长野、埼玉10个都县的水产品进口,当中包括所有活生、冷冻、冷藏、干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的水产品、海盐及未经加工或经加工的海藻。
香港食安中心将加强检测日本食品,环境局每天将公布食品、水域等辐射检测结果。
澳门特区政府:
从2023年8月24日起禁止进口源自福岛县、千叶县、栃木县、茨城县、群马县、宫城县、新潟县、长野县、埼玉县及东京都共10个都县区的鲜活食品、动物源性食品、海盐及海藻,包括蔬菜、水果、奶及奶制品、水产及水产制品、肉类及其制品、禽蛋等。
对从日本乘搭航班入境澳门人士所携带物品,提升检查力度,防止有关食品流入澳门。
在进口、零售等层面加强监测日本进口食品中的放射性物质,每天公布日本进口食品辐射检测数据。
环境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14号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10年第2次部务会议于2010年11月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对环境保护部依法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环境保护部委托其派出的环境保护督查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纳入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对有重大影响或者造成严重污染的环境违法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后督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时,执法人员(以下统称“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应当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现场检查记录》。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八条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机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实施挂牌督办或者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不予解除。
(六)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七)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的,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