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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排放核污水后的场景 以邻为壑: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恶劣本质

添加时间:2025-03-11

作者:曹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10月5日,日本开始第二轮核污水排海。随着第二轮排海行动的启动,日本一意孤行、坚持长期向海洋排放危险物质的意图已昭然若揭。日本向全人类转嫁核污染风险,侵害各国人民的生存权、健康权、环境权、发展权等多项人权。虽然日本一再强调排放的核污水“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且获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背书”,但这无法掩盖日方行为的恶劣本质。为避免日本避重就轻,将问题引入结果的安全性论证,应当充分揭露日方行为以邻为壑的恶劣本质,维护国际法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

抓住核污水排海事件的关键问题

目前,日本的核心主张是“排放核污水符合相关安全标准”,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日本的主张获得了国际原子能机构的“背书”,该机构于7月4日发布了日本福岛核污水处置综合评估报告,认为日本核污水排放计划符合机构安全标准,其排放对人和环境的放射性影响可忽略不计。然而,与国际原子能机构的结论相反,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调查指出,福岛核污水中还有多种有害放射性物质,可能给各国民众带来潜在的健康风险。

日本的主张建立在对结果的安全性假设之上,掩盖了福岛核污水排放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假设福岛核污水排放行为最终被证明并未产生显著危害,日本就有权向海洋排放危险物质吗?如果得出肯定的结论,那么未来无论哪国都可以随意向海洋排放各种物质,只要该国能够自证该物质是“安全”的,这一推论显然是荒谬的。因此,相较于科学上的结果争论,揭示该行为反映的日本国家层面的深层次价值观错误更为关键。

核污水排海破坏国际法原则

日本排放核污水后的场景 以邻为壑: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恶劣本质

日本核污水排放行为本身是极其不正当的,是一种以伤害邻国利益和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代价的单边主义行为。如果任由日本向海洋持续排放危险物质,将严重损害国际社会共同价值。

从国际条约法来看,日本核污水排放行为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的要求。《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序言明确指出,“鉴悉自由同意与善意之原则以及条约必须遵守规则乃举世所承认”。第26条也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依据上述要求,缔约方对于符合国际法而有效缔结的条约,应当善意地履行由此而产生的义务。鉴于条约义务在很多情况下都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缔约方的“善意”在其中就尤为重要,应当尽可能寻求问题的解决措施并提高行动的水平和质量。《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94条第2款规定,各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的进行不致使其他国家及其环境遭受污染的损害,并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事件或活动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扩大到其按照本公约行使主权权利的区域之外。第207条还规定各国应当采取措施在最大可能范围内尽量减少有毒、有害或有碍健康的物质,特别是持久不变的物质,排放在海洋环境。《核安全公约》《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也有类似的禁止性规定。日本是上述条约的缔约国,因此,无论排放的后果如何,其排放行为已经违反了“条约必须信守”的基本义务。

从国际环境法来看,日本核污水排放行为违反了“风险防范原则”的要求。风险防范原则是国际环境法上的核心价值理念。《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五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各自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遇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或不可逆损害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风险防范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得到广泛认可,并在多个国际公约条约中得到体现。由于日本刚刚启动核污水排放,排放的后果尚未显现,但可以预见的是,鉴于海洋的广袤面积和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一旦发生危害后果,日本无能力承担相应的修复成本。因此,基于风险防范原则的要求,不需要证明福岛核污水排放一定会造成损害才能对该行为提出抗议。只要该行为具有可能造成环境不可逆损害的风险,日本就应当采取相应的替代性措施。从这一角度来看,无论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分析还是日本政府的声明,本身都不具有正当性。

即便不考虑对国际法义务的违反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后果,福岛核污水排海行为也违反了“国际合作原则”这一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日本虽然是在向本国范围内排放核污水,但是基于海洋洋流特征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核污水必然会扩散到公海及他国海域。《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四规定,各国应有效地进行合作,以阻止或防止把任何会造成严重环境退化或查明对人健康有害的活动和物质迁移和转移到其他国家。原则十九规定,各国应事先和及时地向可能受影响的国家提供关于可能会产生重大的跨边界有害环境影响的活动的通知和信息,并在初期真诚地与那些国家磋商。依据“合作原则”的要求,日本应当与可能受影响的邻国进行磋商合作,寻求可能的替代性措施,履行信息通报义务并接受他国监督。但是在此次事件中,日本单方面公布自行检测的核污水数据,拒绝其他国家和国际团体进入现场取样,也拒绝与周边邻国开展有效磋商。实际上,近年来,各国专家、科研机构、国际组织等已经对日本的核污水排海计划提出了多种危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包括蒸汽释放、电解处理、固态化埋入地底等,更何况日本目前仍具有开辟其他区域储存核污水的空间和余力,但日本政府仍然执意选择排海方案,充分反映了其拒绝合作的单边主义立场。

日本排放核污水入海并非在行使其自然资源主权,而是公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其行为不仅违背了“条约必须信守”的法律义务,也违反了国际法上确立的“风险防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其决定的做出和执行,违反了诸多程序义务。日本排放核污水行为,是单边主义的典型表现。

核污水排海行为的严重危害

日本排放核污水后的场景 以邻为壑:日本核污水排海行为的恶劣本质

目前,日本排放核污水行为带来的人权侵害后果已经逐渐显现,首当其冲的就是本国和周边区域国家人民的发展权。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了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各国对创造有利于实现发展权利的国家和国际条件负有主要责任。在日本启动核污水排海行动之后,日本海产品市场已经遭受巨大冲击,多国出于保护本国国民健康需要,对日本海产品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对于依靠海洋维持生计的渔民而言,这意味着产品积压、收入锐减,导致其濒临失业、举步维艰。日本政府不但没有为渔民创造发展条件,反而为其增加了发展障碍,置其发展权于不顾。随着核污水的扩散,这种对发展权的阻碍将蔓延至沿岸各国,损害全球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与主权国家的实体特征不同,国际社会具有更强的“想象的共同体”特征,其产生和发展,有赖于一整套完整的符合正义和公平要求的价值观念体系,反映了全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共同期许和向往。各国只有严格遵守国际社会的各项原则规则,守护人类社会的共同遗产,才能保证国际社会兴旺发展、人类命运前景光明。日本单方面决定向海洋排放核污水,不仅置太平洋及周边国家安全与人民权利于不顾,而且公然违反世界的共同价值。

《孟子·告子下》第十一节记载了先贤孟子与魏国官员白圭有关治水的对话。白圭曰:“丹之治水也愈于禹。”孟子则回答,“子过矣。禹之治水,水之道也,是故禹以四海为壑。今吾子以邻国为壑。水逆行,谓之洚水,洚水者,洪水也,仁人之所恶也。吾子过矣。”这段对话正是典故“以邻为壑”的来源。在这一对话中,白圭从治水对本国的效果来证明其成就,而孟子关注的则不是治水方案的效果,而是该行为本身的正当性问题。这一洞见超越了单纯的国家主权利益需求,彰显了中华民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深层次理念价值。

两千多年后的今天,“以邻为壑”的故事又一次上演。在这一关键时刻。必须对这种行为本身进行严厉的批评和制裁,否则将给国际社会发展和全人类进步蒙上阴影。应该依据国际法相关规定,先从法律上对日本排放核污水行为进行充分讨论定性,充分揭露其以邻为壑的恶劣本质以及对各国国家安全和人民权利的严重威胁。

《光明日报》(2023年10月12日12版)

核废料污染的河流 严格的环保局新规将迫使燃煤电厂要么捕集排放的CO2,要么关闭

美联社报道,2024年4月25日

马歇尔蒸汽站燃煤电厂于2024年3月3日在北卡罗来纳州穆尔斯维尔附近运行。美国环境保护局于2024年4月24日发布的一项规定将迫使燃煤或天然气发电厂捕集烟囱排放或关闭。

根据环境保护署周四发布的一项规定,燃煤电厂将被迫捕集烟囱排放的CO2或关闭。

对化石燃料发电厂温室气体排放的新限制是拜登政府迄今为止最雄心勃勃的努力,旨在减少电力部门造成的地球变暖污染。电力部门是美国气候变化的第二大贡献者。拜登总统承诺到2035年消除电力行业的碳污染,到2050年消除整个经济领域的碳污染,这些规定是这一承诺的关键部分。

这项规定是针对煤炭和天然气发电厂的四项单独措施之一,美国环保署表示,这些措施将为电力行业提供“定期确定性”,并鼓励他们进行投资,向“清洁能源经济”过渡。它们还包括减少燃煤电厂有毒废水污染物的要求,以及安全管理无衬砌储存池中所谓的煤灰的要求。

新规定“减少化石燃料发电厂的污染,保护社区免受污染,改善公众健康,同时支持美国前进所需的长期、可靠的电力供应,”″美国环保署署长迈克尔·里根在白宫简报会上对记者说。

该计划可能会受到行业团体和倾向共和党的州的挑战。他们一再指责民主党政府在环境法规方面越权,并警告电网的可靠性危机迫在眉睫。周四发布的规定是环保署限制发电厂排放和废水污染的至少六项规定之一。

环保组织对环保署的最新行动表示欢迎,认为这是防止气候变化带来毁灭性危害的迫切需要。

这项电厂规定标志着联邦政府首次限制现有燃煤电厂的CO2排放。该规定还将迫使未来以煤或天然气为燃料的发电厂控制高达90%的碳污染。美国环保署表示,到2047年,新标准将避免13.8亿吨碳污染,相当于3.28亿辆汽油车的年排放量,并将在气候和健康方面带来数千亿美元的好处,以减少过早死亡、哮喘病例和旷工或旷课时间来衡量。

核废料污染的河流 严格的环保局新规将迫使燃煤电厂要么捕集排放的CO2,要么关闭

美国环保署表示,计划在2039年以后继续运营的燃煤电厂必须在2032年之前减少或捕集90%的CO2排放量。预计到2039年退役的电厂将面临不那么严格的标准,但仍必须捕集一些排放。计划在2032年之前退役的燃煤电厂将不受新规定的约束。

美国国家矿业协会主席兼首席执行官里奇·诺兰表示,通过最新的规定,“环保署正在系统性地破坏美国电网的可靠性。”

他指责拜登、迈克尔·里根和其他官员“无视我们的能源现实,迫使运行良好的燃煤电厂关闭,而这些电厂在需求高峰时期一再伸出援手。”这个不计后果的计划将影响到全国所有的美国人。”

迈克尔·里根否认这些规定旨在关闭煤炭行业,但在去年提出电厂规定时承认,“我们将看到一些煤炭企业退役。”

迈克尔·里根说,该提案依赖于限制碳污染的技术,该行业本身也表示这些技术是可行和可用的。他周三对记者说:“多家电力公司已经表示,碳捕集和封存是当今电力部门可行的技术,他们目前正在推进这些CCS项目。”

去年,煤炭为美国提供了约16%的电力,低于2010年的约45%。天然气提供了美国约43%的电力,其余来自核能和风能、太阳能和水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美国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气候和清洁能源专家戴维·多尼格说,发电厂的规定“完成了”拜登政府减少碳污染的重大行动的“历史性大满贯”。他说,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行动是通过了2022年的气候法,正式名称为《通货膨胀减少法》,随后是针对汽车和卡车尾气排放以及石油和天然气钻探甲烷排放的单独环保署规定。

戴维·多尼格在接受采访时说,气候法和环保署的一系列规定“是我们有史以来最大的碳污染减排,将使美国走上零碳排放的道路。”

环保组织“地球正义”主席阿比盖尔·迪伦说,美国在消除交通运输、重工业等行业的碳排放方面仍面临挑战,“但如果不清理发电厂,我们就无法在任何方面取得进展。”

全国农村电力合作协会首席执行官吉姆·马西森称,美国环保署的规定“非法、不现实、无法实现”,并补充说,它将面临一定的法庭挑战。吉姆·马西森说,该规则无视最高法院2022年的裁决,该裁决限制了该机构根据《清洁空气法》监管碳污染的能力。他说,它还依赖于“很有前途,但还没有准备好进入黄金时段”的技术。

吉姆·马西森的协会代表着全国900个地方电力合作社,他说:“环保局的新规定忽视了我们国家正在面临的电力可靠性挑战,在我们国家能源未来的关键时刻,这是错误的做法。”

核废料污染的河流 严格的环保局新规将迫使燃煤电厂要么捕集排放的CO2,要么关闭

美国环保署的规定不会强制要求使用设备来捕集和封存CO2排放——这是一项昂贵且仍在开发中的技术。相反,该机构将设定CO2污染上限,电厂运营商必须达到这个上限。一些天然气工厂可以开始将天然气与其他不排放碳的燃料混合,尽管具体的行动将留给工业界。

尽管如此,这项规定预计将导致更多地使用碳捕集设备。尽管经过多年的研究,该国只有少数几个项目在运行。

美国环保署还收紧了旨在减少燃煤电厂废水污染和防止有毒煤灰坑危害的规定。煤灰是燃煤产生的一种废物副产品。

煤灰中含有砷和汞等致癌物质,这些物质会渗入地下、饮用水和附近的河流和溪流,对人类造成伤害,并导致鱼类死亡。核废料通常储存在发电厂附近的池塘里。在田纳西州金斯顿发生有毒废物淹没两条河流并破坏财产的灾难七年后,美国环保署于2015年发布了规定,以规范运营设施中的活跃池塘和新池塘。

环保组织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它使大量的煤灰废物不受联邦政府的监管。周四发布的规定迫使业主安全关闭不活跃的煤灰池并清理污染。

根据联邦官员的说法,一项单独的规定将每年减少6.6亿英镑的有毒废水污染。这是对特朗普政府放宽燃煤电厂废水标准的逆转。

南方环境法中心的律师弗兰克·霍尔曼说:“这是我们第一次看到一套全面的标准,保护周围的水道免受这些燃煤电厂产生的极其严重的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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