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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行业常见的这3种“套路”,早知道早预防,小心别被骗
“套路”这个词放在销售行业中,应该是最为常见的。很多销售员要想将手中的产品成功卖出去,肯定会自己学习一些套路,让人将其用到对的人身上,最后完成自己的订单。 不过,销售的套路并不都是好的,网上就经常能够看到有人被骗的新闻,还是需要小心对待的。那么,销售行业常见的这3种套路,早知道早预防,小心别被骗。
1、夸大式推销
这种套路从字面的意思来看,应该是很好理解的。打个小比方,原价10块的东西,但是你要以100块的价格卖出去,自然就需要在推销词语上做些手段。这个时候,夸大式推销就可以派上用场了,销售人员会将商品的功能进行放大,远远超出了商品了本身,以至于很多客户在购买商品之后,会发现效果并没有那么好。
这种夸大式推销,其实就是一种钻空子的表现。他们利用顾客心中喜欢占便宜的心理,然后会用其他的商品进行对比,从而推出现商品的高性价比,自然就能够收获顾客的喜欢。当然,这种夸大式推销在一定程度上带有虚假的成分,目的就是为了成功将商品卖出去,这是需要自己用敏锐的眼光斟酌的,不要上当被骗了。
2、虚假宣传推销
其实,这一种情况在现实中并不少,只是大多数发生在那些流通的商贩身上,他们没有稳定的店面,基本上属于那种走到哪卖到哪的,有时候顾客很容易被骗。这种情况主要表现在过度宣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甚至将很多不存在的价值强加在商品的身上。特别是那些保健品之类的东西,销售人员就特别喜欢用“虚假宣传推销“的方式,故意将商品价值放大,吸引客户内心的消费心理。
要知道,“虚假宣传”可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前段时间辛巴“燕窝”事件翻车,几乎将积累的信誉败光,直到现在改事件的还没有落幕,后续发酵出了不少的问题,由于涉及金额过大,辛巴甚至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这就是虚假宣传带来的后果,要是有从事销售行业的人,千万不要尝试这种套路,以免惹祸上身。
3、促销活动推销
这种套路,也是非常常见的,基本上只要有需要销售的公司,就会使用这种方式。说到底,超市的大型促销活动也就是传统意义的推销模式,通过降价折扣或者设置奖金礼品的方式,来吸引观众的目光,成功促使订单的成交。这种方法往往属于最有效果的,很容易引起顾客的冲动消费,买到一些看似厉害实际无用的商品。
一般来说,这种推销活动也是主要针对那些固定的消费群体,不过与上面那些带着很强欺骗性的“套路”不同,“促销活动推销”大部分商品都属于真材实料的那种,只是为了成功拉动商品销售量,才使用这种方式的。当然,在遇到这种推销模式的时候,也需要引起注意,不要看到东西便宜就抱着不撒手,要考虑自己的实际需求,否则只会浪费钱。
总结:销售行业代表的范围很广,基本上生活中药店、商场、超市等等地方,都属于销售的范畴。以上这几种推销方法是很多销售都会使用的套路,往往他们会成功抓住顾客的消费心理,然后一击即中成功拿下订单。所以,在碰到这些情况的时候,要有分辨是非的能力,小心别被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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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基本常识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更换吗
法律援助律师可以更换吗
一、法律援助更换律师是允许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庭审中,被告人可以要求更换辩护律师,合议庭是应当准许的。但是再次开庭后拒绝辩护的,只可由其自己辩护。如果是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被告则不得再次拒绝辩护。
二、法律援助更换律师的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2、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3、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4、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三、如何提出申请
属于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由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定律师担任刑事被告人的辩护人。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递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户籍证明或暂住证;
(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
(3)申请法律援助的基本情况;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当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四、受援人有哪些义务和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将决定书及具体承办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通知受援人,由法律援助承办人员与法律援助机构、受援人三方共同签订“法律援助协议”,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通过上面华律网为大家搜集的关于更换法律援助律师的相关资料,我们得知在不满意法律援助律师,我们是可以申请更换的。但是按照规定,如果在庭审过程法律援助换律师的话,可能导致的后果就是没有法律援助律师,只能自己为自己做辩护,因此在诉说中换法律援助律师一定要慎重。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比起一般律师要求更为严格,既然是法律援助律师应该更加有正义感和责任感,尽最大的努力为当事人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