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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
2、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3、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
4、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5、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6、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
发行:三类企业各有市值和财务标准
从发行上市条件看,创业板改革根据新证券法,制定了更加包容多元的股票发行条件。值得关注的是,创业板改革方案明确再融资与首次公开发行同步实施注册制,程序基本一致。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涉及发行股票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行注册制。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显示,该办法取消了目前创业板现行发行条件中关于盈利业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方面的要求,规定申请首发上市应当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基本条件:一是组织机构健全,持续经营满3年;二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有效;三是业务完整并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四是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相关主体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违规记录。
同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一是适当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二是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三是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四是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
具体来看,创业板注册上市,除需要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外,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具体上市市值和财务指标分为三套:
一般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亿元;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
红筹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5亿元。
特殊股权结构企业(至少需符合一项):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二)预计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
退市: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
退市制度安排方面,本次创业板退市改革充分借鉴了科创板制度成果,按照注册制理念,从提升存量上市公司质量的角度出发,在退市程序、标准及风险警示机制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安排。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退市机制有多项改革。
一是丰富完善退市指标。交易类指标方面,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指标,适度调整成交量和股东人数退市指标,充分发挥市场化退市功能。财务类指标方面,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改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纳入审计意见指标并全面交叉适用,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及时淘汰既无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壳公司,以实现精准从快出清。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标,强化公司合规披露和规范运作意识。
二是精简优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对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或改正财务会计报告的退市触发期限统一调整为四个月;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停牌时点由“知悉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后移至“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给予投资者更充分的交易机会。
三是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ST),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交易:设置单笔最高申报数量上限
交易方面也多有创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
(一)完善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一是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二)放宽创业板股票涨跌幅至20%。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比例放宽为20%。
另外,为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规定》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
为提高市场定价效率,改变“单边市”问题,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而为减少拉抬打压和大额封涨跌停等异常交易行为、抑制股票短期炒作,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即限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单笔数量不超过5万股。同时,保留现行创业板每笔最低申报数量为100股的制度安排,不改变投资者交易习惯。
此外,为强化对拉抬打压等异常交易行为的防控,防范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和持续过度炒作,规定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 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为优化创业板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做了制度安排,即提高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价格发现效率,一是增加新股不设涨跌幅天数,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二是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设置30%、60%两档停牌指标,各停牌10分钟。
另外,《规定》新增股票特殊标识。一是对未盈利、存在表决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或者类似特殊安排的企业新增特殊标识;二是为提示投资者防范新股价格波动风险,对上市初期新股进行标识。
投资者适当性:个人投资者需核查是否符合门槛
改革后创业板的投资者门槛会有什么变化?方案明确对新开户投资者实行“10万元资产+2年投资经验”的门槛。已开户投资者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后,可以继续交易创业板股票。这是在充分考虑创业板存量投资者的权益和交易习惯,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基本保持不变,对新开户投资者设置与风险相匹配的适当性要求。
具体来看,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增设创业板个人投资者准入门槛等相关要求。
一是明确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应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并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同时,删除原规则中2日、5日冷静期要求。
二是明确会员要对个人投资者是否符合门槛条件进行核查。
三是明确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风险揭示书》。
过渡期安排:停止接收首发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
证监会发布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安排的通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另外,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深交所开始受理其他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配套改革:重点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
配合创业板注册时实施,改革方案还在持续披露、公司治理、股权激励、股份减持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体规则,同时重点压实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责任,简化退市程序等。
深交所联合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制定了《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特别规定指出,扩大出借人范围,丰富券源供给。一是允许创业板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出借配售股票,深交所公布配售股票出借信息。二是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此外,明确出借人股票被质押或被有权机关冻结的,不得用于出借。
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告,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多空平衡机制,深交所与中证金融、中国结算联合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出借股票;推出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明确业务风险防控措施。
怎样开公司创业项目经理 富士达接待13家机构调研,包括中邮创业基金、开源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自营等
2025年1月10日,富士达披露接待调研公告,公司于1月9日接待中邮创业基金、开源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自营、博时基金、浙商证券等13家机构调研。
公告显示,富士达参与本次接待的人员共3人,为董事长武向文,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鲁军仓,财务负责人朱克元。调研接待地点为西安市高新区上林苑四路与定昆池二路十字向西200米中航富士达产业基地。
据了解,富士达公司预计到2025年整体经营状况将稳中向好。在防务领域,随着“十四五”规划的收官,市场需求将逐步释放,而在民用通信领域,公司将维持市场份额的稳定增长,主要依靠新产品研发项目的配套服务。在航天领域,公司参与的卫星发射任务成功,预计2025年商业卫星发射量将显著增长,公司在商业卫星领域发展前景看好。
在G60、星网等重大项目上,富士达公司凭借在卫星领域的深耕和高参与度,占据优势地位。公司为商业卫星提供关键部件,并与主要合作伙伴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形成了良好的协同效应。公司计划通过优化成本结构和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来提升竞争力,并持续关注市场价格竞争态势和新技术应用趋势。
富士达公司在商业卫星领域保持优势的原因包括对卫星特殊应用环境的深刻理解、完善的实验设备、精益管理和技术创新带来的成本控制和方案精准度优势,以及与核心客户的紧密战略合作。这些优势使公司在卫星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在高速铜缆连接器领域,公司已成功开发出400G样品,并确定了降低生产成本、建立质量管控体系和拓展销售渠道等重点任务,以推进业务的规模化发展。
调研详情如下:
问题1:对于2025年的公司整体经营状况的预测情况如何?
回答:基于当前市场形势和公司业务布局,预计2025年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将呈现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防务领域,随着“十四五”规划进入收官阶段,行业景气度持续提升,市场需求将逐步释放。民用通信领域,公司继续保持与核心客户的战略合作关系,目前市场份额占比高且稳定。该领域将维持平稳增长态势,未来增长主要依托于新产品研发项目的配套服务,通过提升产品附加值和优化成本结构,实现收入和利润的稳步增长。航天领域,商业卫星市场前景十分广阔,2024年下半年公司参与的卫星发射任务取得圆满成功,为后续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基础。预计2025年商业卫星发射总量较2024年将实现显著增长,我们看好公司在商业卫星的发展前景。我们将持续关注市场动态,优化资源配置,把握发展机遇,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问题2:公司在G60、星网等重大项目上竞争表现如何?
回答:公司长期深耕卫星领域,在主流商业卫星项目中均有较高的参与度,并在这些项目中占据优势地位。公司为商业卫星提供射频连接器、射频电缆组件、电缆、微波器件及天线阵面等关键部件。当前市场呈现差异化竞争态势,公司与主要合作伙伴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技术研发和项目执行方面形成了良好的协同效应。未来,公司将通过优化成本结构、加大技术创新力度等措施提升竞争力,并持续关注市场价格竞争态势和新技术应用趋势。同时继续深化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创新,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巩固在商业卫星领域的领先地位。
问题3:公司在商业卫星领域持续保持优势的原因是什么?
回答:公司在卫星领域的市场领先地位源于以下核心优势:一是具备对卫星特殊应用环境的深刻理解和持续优化的技术解决方案能力;二是拥有完善的实验设备,拥有在处理真空放电、失重效应、辐射环境等复杂空间环境下的成熟技术;三是通过精益管理和技术创新建立了显著的成本控制和方案精准度优势;四是通过与核心客户的紧密战略合作,优化了供应链的效率,同时在卫星方案上深度合作,使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性进展。这些优势的结合,使公司在卫星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确保了市场领先地位。
问题4:公司目前在高速铜缆连接器领域布局的情况。
回答:公司在微波通信领域具备核心技术优势,这为高速铜缆连接器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公司已成功开发出400G样品。基于当前发展需求,公司确定了以下重点任务,一是通过优化生产工艺流程和提升自动化水平,着力降低生产成本,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支撑;二是建立严格的质量管控体系,确保产品在大批量生产条件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三是积极拓展销售渠道,深化与重点客户的战略合作,逐步扩大市场份额。通过技术优势与市场拓展的双轮驱动,公司将稳步推进高速铜缆连接器业务的规模化发展。